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63条第1款。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其中第1款规定的几种情形通常被称为根本违约。依第563条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1.客观要件。一方违约的后果使对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后果严重,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主观要件。前一后果为违约方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会预知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
第563条正是基于以上法理所作出的规定,其意在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而非大量赋予合同解除权。下面讨论几种具体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
1.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有单方解除权。但是,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剥夺了另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丧失合同利益或丧失履行利益。
2.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限于主要债务);在此情形下仅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第563条区分了两种情况,非违约方有无法定解除权,应区别对待。
(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得解除合同。换言之,此时以尽催告义务且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
(2)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这是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解除权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是对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者。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依合同实践,根本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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