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68条。
《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债的抵销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其中,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销的抵销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销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合意抵销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销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
法定抵销,也即单方抵销,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由抵销权人行使抵销权从而消灭两个相应债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但此处有一例外,即根据第549条,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常见者如双方互负金钱之债,均可主张抵销,比如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充抵。若非金钱之债,标的物除种类相同,品质亦应相同。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在抵销中,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若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提出抵销无异于迫使债务人提前清偿;但被动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在所不问。至于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附设担保与否,均不妨碍抵销权的行使,比如,甲欠乙借款,附有抵押权,乙又欠甲货款,该货款没有担保。甲可以主张借款与货款充抵。这样来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而论:如果主动债权被动债权均届期满,自然得以抵销;如果双方债务都未到期,则不得抵销;如果主动债权到期、被动债权尚未到期,则债权人可以主张单方抵销。
4、依债之性质可为抵销。关于依性质不能抵销之债的范围,主要是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具有可抵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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