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叶梅 通讯员 陈戚波)近日,区社会治理中心通过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赡养纠纷,这也是我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通过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的案件。
据了解,当事人双方是母女关系,老人杨某在女儿贺某幼年时期,因家庭纠纷与其生父离婚,一次性给付女儿一笔抚养费后,并未再尽到抚养责任。杨某年迈后,因患有精神疾病,且无固定收入,生活陷入困难,因此希望女儿能够承担赡养义务。但由于杨某之前长期未尽抚养责任,母女间情感基础并不牢固,且贺某无固定收入,生活并不宽裕,还有子女需要抚养,无力承担赡养费。于是,杨某将此事诉至法庭。
2月8日,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原告起诉书。后经当事人同意,检察机关在诉后引导该纠纷到区社会治理中心。2月21日,区社会治理中心通过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受理该案后,流转指派金牌调解员卢锡明负责调处。鉴于案件的特殊,母女双方积怨较深,调解员充分运用“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调解策略,从法律上向贺某释明履行赡养老人是子女义务,同时也要老人杨某换位思考、体谅子女。最终,通过调解员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当日即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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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