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46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债权让与行为产生的效力可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前者即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后者则是对债务人的效力。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外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通知对债务人生效。根据上述《民法典》第546条内容,债权让与若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但须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在债权让与的通知未到达债务人之前,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所为之清偿依然有效,债权的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让与为由,要求债务人再继续履行;在债权让与通知到达之后,当然债务人仅能向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清偿。
2.抗辩权援用。根据《民法典》第548条,债务人可援用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抗新的债权人。
3.抵销权援用。根据《民法典》第549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若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仍可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另外,根据第549条第(二)项之规定,若债务人的债权(如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转让的债权(如价款支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人依然可以向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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