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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

债权人撤销权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38、539条。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本期我们将《民法典》538与539条放在一起解读,是因为这两条规定的都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情形。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与代位权不同,撤销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的、不合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

依照上述538、539两条之规定,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已到期。

2.客观上,债务人通过以下积极行为来恶意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1)放弃债权(含到期与未到期)的;(2)放弃债权担保的;(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4)无偿转让财产的;(5)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的;(6)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的;(7)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债权人恶意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关于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这里需要强调两点:其一,既然债的保全针对的是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那么撤销债务人的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应该是发生在该债成立以后的行为,这是应有之义。其二,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比如赠与)的行为,即使该赠与合同是公益、道德性质的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人仍然可以撤销。

4.债务人实施的积极诈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由晓普整理)

2023-01-20 每周一典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09251.html 1 3 债权人撤销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