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案例评析】

抚养费是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无法亲自抚养孩子,又要尽抚养义务的一种妥协性弥补方式,是给予孩子成长的基础保障,不是给直接抚养子女方的金钱补偿。父母双方即便无法体面分手,也不应以抚养费为借口将孩子牵扯在彼此的斗争中。孩子的生活、成长离不开父母的爱护,但也不能建立在无经济基础的“亲情空头支票”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但是却因为孩子的抚养费对簿公堂,纠其根源,本案纠纷目的根本不是抚养费的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只是双方积怨已久矛盾爆发的“导火索”。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不可以由父母任何一方自由放弃的,也即是不可以免责的。所以,本案中李某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其抗辩的实质就是对自己应对朱某二承担的抚养义务的故意回避或自我减轻,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023-01-1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09000.html 1 3 【案例评析】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