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一与李某原本是高中同学,相识并交往多年,两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朱某二。后因家庭琐事,两人时有争吵,以至于两人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朱某二随李某共同生活。
不久,朱某一和李某两人各自又组建了新的家庭,朱某一生育了一个女儿,李某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在养育两个女儿的情况下,李某没有更多精力去照顾儿子朱某二,故于2019年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朱某一直接抚养朱某二。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朱某一直接抚养朱某二,李某承担每月抚养费2500元,并明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底的抚养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以后的抚养费在当年1月底前按年一次性支付。但是,法院判决后,朱某二虽然多次通过外婆向李某索要抚养费,但两年多来李某一直未支付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2500元每月的抚养费,故而朱某一于2022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李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朱某二2019年的抚养费应该在2019年12月履行,2020年的抚养费应该在2020年1月底前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朱某一提出的2019年、2020年的抚养费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两年的执行时效,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