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承诺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479条。

《民法典》第479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承诺,在商务尤其是国际商务中又称“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及承诺的过程。一般而言,承诺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在主体上,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在方式上,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在时间上,承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在内容上,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一致。承诺的内容要完全同意要约的主要内容,这被称作镜像规则。否则,承诺若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对《民法典》第470条所列八大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由晓普整理)

2022-12-23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301497.html 1 3 承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