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要约的撤销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476条。

《民法典》第476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又因撤销的对象为已生效要约,故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会产生合理的订约信赖甚至开始为履约做必要的前期准备,所以对于要约的撤销一定予以必要限制。依《民法典》476条规定,在下列场合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做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取决于该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具体而言区分对话与非对话两种场合,以对话方式如菜市场的当场讨价还价,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其所知。非对话方式的,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

(由晓普整理)

2022-12-16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99615.html 1 3 要约的撤销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