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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

要约邀请及其主要类型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473条。

《民法典》第473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因要约邀请意在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又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两个标准:(1)是否包含受拘束的意思。如商店在其陈列的商品上标示“八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2)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也即是否包含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物与数量条款),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若不包含则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主要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形式。关于其中的商业广告和宣传,根据473条第二款的内容可知,其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若符合要约的规定,也可被视为要约。如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若商品房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因此“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2-12-09 每周一典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97835.html 1 3 要约邀请及其主要类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