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要约的界定及其构成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472条。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依照《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强调以下特定要件:

(1)须由特定人作出。由此受要约人方能作出相应承诺。

(2)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一般为特定人,但也可以为不特定人。如广告中载明“本广告构成要约”字样的,该广告即为要约,且受要约人为不特定之人。

(3)须有订立合同之意图。也即必须具备前述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即要约应表明或从其内容可推知,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如卖方在发给买方的信函中包含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字样的,该信函即非要约,因其无受拘束之意。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也即必须具备前述意思表示的“目的意思”,主要指要具备当事人、标的与数量等必备条款。

(由晓普整理)

2022-12-02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95604.html 1 3 要约的界定及其构成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