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地役权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372条。

《民法典》第372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中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准确理解地役权,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地役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

(2)地役权为使用特定不动产便利的需要而设。使用供役地的目的,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使用,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类: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以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地役权;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在邻地建高楼,以免妨碍眺望。

地役权与上期讲过的相邻关系都以不动产相邻为产生前提,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存在形式上的明显区别:

(1)法律关系的范畴不同。相邻关系只是处理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派生出来的法律关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形态;而地役权是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2)产生的依据不同。相邻关系的产生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役权是由当事人明确约定的。

(3)是否有偿不同。相邻关系由于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是无偿的;而地役权通常都是有偿的。

(4)是否需要登记不同。相邻关系无需登记;地役权由约定而设立,如果不登记,第三人无从知晓地役权的存在和状况,因此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晓普整理)

2022-11-25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89260.html 1 3 地役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