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7日,因缪某拖欠陈某运输款未支付,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缪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运输款 4515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09年5月2日判决生效,缪某一直未履行。2022年3月18日,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缪某拖欠的运输款45150元及利息损失。执行立案后,缪某提出异议,认为陈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间,请求不予执行该判决书。陈某则认为案件早已委托给法律工作者处理,因法律工作者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申请执行手续,故拖延至2022年3月18日,其自行办理了申请执行的手续,其本身并没有放弃债权的想法。
经执行异议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某最晚应在 2011年 5月13日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其却迟至2022年3月18日方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陈某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最终支持了缪某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判决书。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指依据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期间,属于民事诉讼期间的一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如申请执行的期间超过两年,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期间已过的抗辩,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人民法院则会支持被执行人的抗辩,裁定不予执行。所以,民事主体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勿要“枕着权利酣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