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4日,原告某银行与刘某一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借款人刘某一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刘某一以其名下定海区某小区的不动产做抵押担保,双方于2019年6月5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借款人刘某一发放了合计30万元的贷款。借款人刘某一于2021年11月25日去世,截至2022年2月15日,借款人刘某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含复息)3988.1元。被告张某系刘某一的配偶,被告刘某二系刘某一的女儿,被告刘某三、陆某系刘某一的父母,故四被告系刘某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告认为四被告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刘某一的上述债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请求拍卖、变卖借款人刘某一名下的房产用于清偿借款本息。

2022-11-24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88800.html 1 3 【基本案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