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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288条。

《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

(1)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2)客体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法律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正常的休息);(3)其内容通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如土地的相邻会产生通行问题、房屋相邻会产生采光问题。这里的“相邻”不以直接相邻为限,如甲、乙两村处在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村虽然不直接相邻,但也会产生截水、排水、流水、用水的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包括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等。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几种具体的相邻关系如下: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

(2)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施工相邻关系: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等必须利用邻人土地的,邻人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建筑人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与日照;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4)排放有害物相邻关系: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释放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尽量避免对相邻人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给相邻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由晓普整理)

2022-11-18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87111.html 1 3 相邻关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