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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298条。

《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民法上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中按份共有是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也即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既定的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关键性区别在于有无共有份额的问题。一般认为,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所以根据第308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也即共有关系的认定,以认定按份共有为原则。

共有的内部关系,就是共有人围绕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收益以及共有份额的处分等,相互牵制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包括:

一、收益。对于按份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各共有人依约定的各自份额行使;份额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物。没有明确约定的,各个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也有管理义务。也即对按份共有财产管理权的行使,并不需要多数决议,任何共有人均可为之。所谓管理行为,是指日常生活中对于共有物的一般维护行为,如对房屋的看护、打扫、小额修补等。

三、重大修缮。在域外民法上又称改良行为,是指显著提高标的物的价值与效能的行为。对按份共有物的重大修缮行为,不是单个共有人任意所为事项,适用多数决,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可为之。

四、变更性质或者用途。此类行为适用与重大修缮相同的规则。

五、处分共有物。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不是单个共有人可以任意所为的事项,适用多数决,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可为之。不符合此规定的,任何其中个或者几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若其中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达到以上多数决而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的合同虽然有效,但受让人只能依赖善意取得而主张物权;其他共有人由此受损害的,在内部将追究擅自处分共有人的赔偿责任。

六、分割共有物。规则有二:一是如共有人之间明确约定共有期间不得分割份额的,从之。但是,按份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然可以请求分割;二是如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七、转让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在共有期间,如无相反约定,可以随时提出分割、转让、抛弃份额,也即退出自由。具体而言:某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编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或独有。

(由晓普整理)

2022-10-09 每周一典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74548.html 1 3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