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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273条。

《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对于共有部分的范围,需注意的是:

一、建筑物基本结构。建筑物的基本结构是维系整个建筑物不可或缺的部处,因此属于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本结构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

二、公共通行部分。公共通行部分是为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提供进入和通行便利的,因此它也属于共有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包括通道、楼梯、大堂,但是小区外的城市道路属于市政设施,不属于业主共有。

三、公共设施。公共设施是为所有业主提供安全、消遣以及日常生活需求的设施。公共设施一般包括:消防设施、公共照明、避难层、绿地、物业管理用房。同样,如果绿地属于城镇公共所有或开发商已经明确卖给了业主个人,则绿地也不能属于共有部分了。

四、部分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五、维修资金。除业主可以决定使用外,《民法典》赋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的权利。

业主依据法律规范、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按照其所有部分的价值,分担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共有部分为相关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而当业主转让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基于合理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屋项、外墙:如顶楼住户在楼顶设置太阳能热水器,无需其他业主同意,也无需付费。

(由晓普整理)

2022-09-23 每周一典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71382.html 1 3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