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99条。
《民法典》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我们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除斥期间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只需记住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等几类常见的形成权即可)。权利人于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届满后,其权利即消灭,作为对比,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请求权。
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除斥期间是权利的预定存续期间,这种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可谓“开弓没有回头箭”。作为对比,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三、除斥期间通常是法定期间。因为除斥期间涉及权利的存缕,所以该期间通常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某种权利的除斥期间。例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就属于除斥期间。作为对比,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法定期间。
四、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作为对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请求权并不归于消灭,只是让债务人取得了永久性抗辩权。由于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所以,在诉讼中即使当事人不援用除斥期间,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对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予以审查。
除斥期间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常见情形:
一、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等。
二、在债权人撤销权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等。
三、合同解除权中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间;无规定的,为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四、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原则上,除斥期间从权利发生之日起开始起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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