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底至2021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海某等人(另案处理)作为卷烟供货上家,再通过微信对外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至案发时,刘某某非法销售卷烟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9604元。2021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1部。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综上,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表现之一。本案中,刘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卷烟并进行销售,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专门机构负责,销售烟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平时在购买烟草时,大家应查看店内是否悬挂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若发现存在违法售卖等情况,可以进行投诉、举报,以共同维护烟草市场的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