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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店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被处罚

店主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即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记者 梁夏 通讯员 胡静卫

瓶装液化气的使用和存放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近日,沈家门中兴路有一家为周边居民提供送米送水等服务的门店就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被管理部门予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联合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逻时,在这家门店发现了20个液化气瓶,其中7个满瓶,13个空瓶,店主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即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据了解,燃气的使用和存放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燃气门店除要有特许经营许可证外,场所还要保证通风良好、温度适宜,设置报警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据调查,当事人在沈家门泗湾路开了一家正规的燃气门店,中兴路这家门店也是他经营的,主要卖杂物。但因为周边居民也有用气需求,所以他就在这里存放了一些瓶装液化气想着能方便配送,缺乏安全意识。”执法人员说。

当天,执法人员依法对20个液化气瓶进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店主不得继续在该场所存放瓶装液化气。之后,执法人员又对该门店进行了复查,未再发现上述行为。

安全重于泰山 防患始于未然

本次报道涉及的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的情况,幸得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并依规处理和加以纠正。

瓶装液化气的使用和存放都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这是因为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任何的违章违规,都会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此次透过个案,暴露出一些经营业主的安全意识较为淡薄,有待相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确保筑牢安全防线。

2022-08-12 店主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即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58634.html 1 3 一门店违规储存瓶装液化气被处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