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每周一典

诉讼时效的中止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94条。

《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其实质是要把时效暂停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以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必要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采法定主义,包括不可抗力与其他障碍两种事由。依上述规定“其他障碍”的情形有很多,总结起来就是碍于债权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致使其无法正常行使权利。

中止事由的发生时间被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若发生在6个月之前,又分为两种情形处理:(1)若在最后6个月之前中止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后果;(2)若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将来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

一旦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开始计算时,接着计算原来剩余的期间,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此外,在民法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并无限制。

(由晓普整理)

2022-08-12 每周一典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58632.html 1 3 诉讼时效的中止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