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51条。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本周我们终于讲到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最后一种法定类型——显失公平。依照已被废止,但依然有学术参考价值的《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可见,显失公平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就结果上处于明显不利的一方而言的。显失公平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验不对等。一方故意利用对方处于困境、危难之机、缺乏判断能力或者对自己信赖等决定自己所处的法律、贸易、商业等方面的优势,让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苛刻条件等,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2)权利义务不平等。在后果上是否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判定构成显失公平的标准。法律将其严格限定在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限度内,因而不允许当事人动辄以自己无经验或不了解行情为借口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显失公平而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仅限于受损害方。

(由晓普整理)

2022-08-05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56626.html 1 3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