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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47条。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我们来介绍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种法定类型——重大误解。依照已被废止、但依然有学术参考价值的《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此处的“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是就产生误解的某一方而言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于自己过失的错误认识。首先,重大误解的事实对象,须是对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内容和主体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如对促使其从事行为的动机存在错误认识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其次,重大误解是出于行为人自已的过失而发生,由此区别于故意、胁迫、乘人之危等有对方过错的情形,也区别于因第三人的错误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果关系。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意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

(3)误解重大。因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或者将会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可撤销的重大误解行为。为了保证商品交易安全、稳定的秩序,法律将得以请求撤销的误解行为限制在重大损失的范围之内。

因重大误解而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为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

(由晓普整理)

2022-07-2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54020.html 1 3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