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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河道内溺亡

法院驳回家属索赔诉求

本报讯(记者 杨叶梅 通讯员 盛琳杰)近日,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一起因溺亡引起的向城市景观河道管理单位提起索赔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今年2月8日,市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接到110报警,称有人坠河溺亡。经沈家门派出所调查,死者陈某系溺水死亡。

据陈某家人陈述,陈某于2月7日中午1时许离家,离家前曾饮酒。2月7日晚上7时许,因联系不上陈某,其家人在附近找了近1小时,以为陈某可能已经出海,因此未报警。陈某去世后,陈某家人认为河道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组织勘察现场发现,景观绿化区域靠近河道观景平台处安装了护栏。涉案河道北侧景观绿化区域竖有“水深危险、禁止戏水”的标识牌。此外,区政府发布的禁止洗涤、游泳、捕(钓)鱼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名录中包含涉案河道。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陈某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悉靠近河道的危险性,对于跨越景观绿化区域接近河道的后果应更加慎重,而在河道管理单位已基本尽到提醒、警示义务的情况下,不能因为陈某在河道里溺亡即认为河道管理单位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市民应自觉提高危险认知意识,勿要轻忽河道标识牌的警告,引发如同本案中的悲剧。

2022-07-26 景观河道内溺亡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52629.html 1 3 法院驳回家属索赔诉求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