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43条。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整个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标志性概念,其最重要的特征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合同、婚姻、遗嘱等概念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够如当事人意愿那祥发生法律效力,本质上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符合的才能获得法律的积极性评价,即生效。否则,不能如愿发生法律效力,而是产生各种效力上的瑕疵。有些效力瑕疵其后续能够治愈,还有生效的机会,有些则不能治愈,最终归于无效。具体而言,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所需具备的要件如下:
1.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各方当事人都具有与从事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比如无效、效力待定等。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或者无效。
(3)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2.形式要件
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上述实质要件就可以生效,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须具备特殊形式要件,是就某些特殊行为而言的。对于这类行为,批准、登记等行政程序是它们的生效要件,在此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只不过在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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