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好意同乘规则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217条。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好意同乘,也称无偿搭乘、搭便车,是指非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因驾驶人不具有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的义务,仅仅是为他人利益,出于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善意目的,邀请或允许搭乘人免费乘坐车辆,故好意同乘本质上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系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好意同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特性:

第一,好意同乘具有无偿性。无偿性是判断好意同乘的重要标准,搭乘人必须是无偿乘坐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亦即驾驶人不具有营利性,不与搭乘人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对于如何认定“无偿”,应结合交易习惯及社会生活实际,判断该搭乘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双方是否进行了等价交换等。如搭乘人基于礼貌或答谢而给予驾驶人一些不构成等价交换的物品,一般也应认定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无偿性。

第二,好意同乘具有非契约性。驾驶人出于不求回报的施惠目的而允许或邀请搭乘人同行,故好意同乘本质上属于一种情谊行为,搭乘人和驾驶人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好意同乘作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存在合同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但有可能因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侵权责任问题。

驾车人单独违章驾驶的,“违章”二字表明驾车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一般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毕竟搭车人是无偿搭乘。因此,原则上,如采驾车人主观上仅存在一般过失的,应当减轻驾车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驾车人主观上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2-07-01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44989.html 1 3 好意同乘规则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