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原告支某与被告邵某于2020年8月经原告妹妹介绍相识。自2020年8月16日起双方开始在沈家门一起生活。原告系船员,于2020年12月18日出海作业。为共同生活及照顾母亲等需要,原告临行前从银行取出5万元现金给被告,并将3张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交给被告。

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去年6月30日,被告从卡中取款27.07万元,另从原告亲戚处催收借款1万元,总计28.07万元。经双方核对,被告为了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如按揭款、社保费用、原告母亲生活及去世后花费、子女花费、春节花费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等,合计为18.07万元。

双方于去年7月16日解除同居关系。因双方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引发争议,故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今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九条规定,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取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同,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同居不同于结婚,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工资收入等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同居关系解除后应予归还。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也因此容易引发纠纷,需要慎之又慎。

2022-06-23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46308.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