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原告丁某生育了二子四女,其丈夫和两个儿子均已去世。次子于2020年8月去世,其去世前,丁某曾随其在虾峙镇生活。近两年来,丁某随小女儿生活。

庭审中,丁某称,自其随小女儿生活时起,大女儿不时来探望照顾,但二女儿和三女儿几乎没来看过她,其希望四个女儿都能探望照顾她。

关于赡养的具体方式,丁某在接受法院调查时称,其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希望由四个女儿轮流赡养,四个女儿有的住在沈家门、有的住在虾峙,来往于沈家门和虾峙镇之间生活其可以接受。丁某每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20元、女性渔民补贴384元,90岁以上老年人补贴100元、村发放退休费140元,合计每月收入844元。

法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或生病期间,子女有扶助照顾的义务,生病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医药费等费用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作为母亲,承担了对四被告的抚养责任,现原告已到耄耋之年,四被告作为子女应以感恩之心,竭尽全力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让母亲颐养天年,并身体力行,以自己对母亲赡养义务的履行来教育下一代,尽好本分。因原告的两个儿子已经去世,所以,赡养丁某的义务应由四个女儿负担。

关于赡养的具体方式,法院考虑到原告对亲情的渴望并充分尊重原告丁某的意见,确定由四被告轮流赡养,考虑到丁某年事已高,并且存在四个女儿分别居住在沈家门和虾峙镇的可能性,每人轮流赡养的时间不宜太短,否则频繁更换居住环境对老人不利,因此,法院以一年为周期,每人照顾三个月。

关于顺序问题,目前丁某生活在小女儿家中,由四个女儿轮流照顾对原告而言需要一个心理适应期,因此从小女儿开始较好。因原告诉请要求四被告赡养的时间为2021年7月1日,因此,法院从2021年7月1日作为四个女儿轮流照顾的起算点。

原告随四个女儿生活期间的费用(包括衣食住行等)均由四个女儿自己负担,不得以丁某自己的微薄收入来抵充。既然由四被告轮流赡养,其赡养期间的费用由四个女儿自行负担,因此法院不再要求四被告另外支付赡养费,该费用已物化为四被告为原告提供的衣食住行等生活费用中。

关于医药费和护理费,因为原告系耄耋老人,医药花费不可避免,对医药费不区分住院期间还是日常生活期间,只要是为治病需要所支出的医药费,均由四被告承担。关于护理费,经法院释明,原告明确为住院期间花费,因此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四被告承担。关于丁某去世后的丧葬费,鉴于原告已明确提出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其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从2021年7月1日起,原告丁某依次轮流在四被告处居住生活三个月;自2021年7月1日起,原告的医药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凭票据由四被告平均承担;原告丁某去世后的安葬费由四被告平均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本案是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理的赡养纠纷,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在被赡养人的二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四个女儿应当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更应是情感上的交流。本案中,起诉前,老人主要由小女儿赡养,但其付出没有得到二姐和三姐的理解,反而吹毛求疵,为此,法庭判决四人轮流赡养。

2022-06-23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46301.html 1 3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