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与被告虞某一系母子关系。2004年,严某与丈夫虞某二离婚,虞某一随父亲生活。严某患有精神疾病,自身没有劳动能力。离婚后,严某经常去看望虞某一,尽到母亲的义务。随着时间推移,严某逐渐年老,身患疾病,又居无定所,仅依靠政府的低保维持生活。然而,租房、看病及生活的费用让严某难以为继,为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某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