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14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22〕10号),在落实好“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支持措施(10项)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加快退税进度,确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严控和压减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统筹盘活水平,集中财力支持“三保”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收回机制,对年度执行中确实不需使用或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资金,按规定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等继续资金支持的领域。加快资金下达拨付,确保涉企资金应兑尽兑,充分减轻市场主体资金压力。
(三)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拉动作用。持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带动提高债券资金支出效率,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不断提高专项债券使用绩效。进一步加大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力度,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2022年形成30亿元以上专项债储备规模。积极向上争取专项债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四)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聚焦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加强对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覆盖面,将担保机构开展的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业务、汇率避险业务纳入保费补贴范围。
(五)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费力度。切实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困难人群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民航等5个特困行业和个体工商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其免收担保费,对于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其按照不超过0.8%收取担保费。本轮减费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财政部门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减免的业务纳入保费补贴范围。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七)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扩大政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民航等5个特困行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其中5个特困行业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八)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90%。扩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政策受益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九)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实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年增速未达到10%的企业,奖励金额减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加强数字赋能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信息技术促进生产运营。对于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的制造业企业,按软件和相关设备投入给予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制造业企业接入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应用平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服务费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一)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等主动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推进连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比例超过50%。用好联合会商帮扶机制。
(十二)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的措施,指导金融机构争取更大额度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落地。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指导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政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十三)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运用,引导银行机构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推动金融机构向市场主体合理让利,支持企业降本增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费率继续保持在1%以内。落实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做到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针对水利、涉海产业、交通设施、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项目建设需求,做好融资对接,指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吸引保险公司更大力度投资。用好央行碳排减支持工具,重点加大对清洁能源项目的金融支持。
(十五)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加大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落地扩面。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扩大外贸出口信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外贸企业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督促金融机构保质保量落实外汇联络员“暖心助企”专项行动,及时了解外汇政策落地和服务实效,有效解决影响政策实施的梗阻难题。
(十六)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首付比例、利率定价等方面体现对首套刚需住房消费者的支持,合理满足改善性住房、新市民住房等融资需求。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服务,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十七)提升科创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科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带动全区科创企业贷款实现“量增、价降”。开展“专精特新金融助企行”活动,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稳步增长,支持发展潜力大、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企业利用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获得融资。
(十八)加快推进一批水利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海塘安澜工程(乡镇海塘)、六横龙山片防洪扩排工程、六横岛中小流域(双塘片)综合治理工程等一批在建重大工程。推动岛际引水连通工程、海塘安澜工程(东港海塘)、海塘安澜工程(小郭巨海塘)等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十九)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加快推进28个实施类项目和5个预备类项目。建成鲁家峙海底隧道和葫芦岛客运站场;加快半升洞智能停车库、东港(半升洞)客运站场、全区陆岛交通码头、全区交通客运站场提升改造工程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宁波北仑圆山码头前期工作,适时启动建设;深化莲花洋客运枢纽综合体前期工作。
(二十)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开展城市道路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消除路桥过渡段沉降差大的“桥头跳车”、起伏不平等病害点段整治。加快道路建设改造17条。聚焦城镇燃气设施提升和管道普及,全年完成燃气管网新建7公里、燃气管网改造6公里。纵深推进城市体检工作,加快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完成老旧住宅提升改造173幢,完成C级危房解危103幢。推进公园建设及景观提升改造项目2个,完成绿道建设2公里。
(二十一)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开展“拔钉清障”专项行动,为项目推进扫清障碍。聚焦全区项目建设推进中面临的政策处理、要素保障、项目审批等方面的痛点堵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资源进行集中攻坚,切实扫除项目推进建设各项问题,推动项目无障碍施工。
(二十二)保障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供给。实施优先保障产业用地的倾斜政策,鼓励产业用地采取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供地方式。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的合理转换,支持“工业+科研”“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产业链多宗土地整体供应。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二十三)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在符合规范的条件下,工业企业在工矿仓储用地大类中的工业用地上建设多层直接用于产品加工、生产的厂房及储存生产产品和原料的仓库,对二层及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四)支持开展各类消费促进活动。组织实施“浙里来消费”系列活动,持续开展消费促进月、金秋购物节等主题促消费活动。安排区级资金1000万元发放各类消费券。鼓励商贸企业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大型商贸活动。对于积极承办或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支持提升“潮生夜市”等夜间经济活动品质,促进夜间消费增长。
(二十五)鼓励建设高品质商业街(区)。鼓励改造提升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品牌响亮的高品质商业街(区),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建设试点并验收通过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六)改造升级消费体系。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完善以街道为中心、乡镇为重点、社区(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鼓励特色商贸集聚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商贸特色镇(街道)等商贸类特色建设试点并验收通过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七)强化新型消费政策支持。用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节能新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
(二十八)鼓励新型消费方式。开展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行动,推动实体商贸服务业数字化改造提升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企业、机构打造直播产业基地、建设特色产业公共直播间、孵化直播电商品牌、培养直播电商达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平台谋划组织线上节庆活动,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提升线上销售规模。鼓励培育各类电商产业集聚建设。鼓励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积极培育壮大电商产业,对申报省级电商专业村、省级电商示范村并评定通过的行政村,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鼓励发展农村电商,对于农村电商服务站的改造提升工程,在报经商务部门备案并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1000元/个的补助。
(二十九)促进服务业市场恢复发展。制定支持服务业恢复发展细化政策,实施加大防疫支持、金融服务、减费降本、文旅资源推介等举措,进一步激发服务业市场活力,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加大服务业税收扶持力度,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三十)加快海运渔业产业复苏。支持航运企业向企业规模化、船舶大型化方向发展。支持远洋水产品交易贸易体系建设,实施远洋自捕鱼回运交易奖励。对市内远洋渔业企业从舟山口岸回运自捕鱼且在贸易中心平台交易的,给予回运奖励。对市外远洋渔业企业从舟山口岸回运自捕鱼且在贸易中心平台交易的,经综合评价后给予回运奖励。支持扩大远洋生产规模,对新增、引进远洋作业渔船的,每艘补助30万元,已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不再重复补助。从市外整体引进具有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作业方式等一次性给予50—300万元补助金额。获得补助渔船、企业五年内按约定不得迁移、交易至市外。
(三十一)推动国际海事服务产业发展。出台海事服务大楼扶植政策,对入驻企业进行扶持,降低企业税收、租金和开办经费。培育船舶船员管理及相关衍生服务产业,加快高级航运人才集聚,推动国际海事服务产业发展。
(三十二)提振旅游业发展信心。实施促进文旅体产业恢复发展相关措施,通过对旅行社“引客入普”进行奖补、退还旅行社质保金、尽快兑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新纳规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进行奖励、加大旅游推介力度等举措,帮助旅游业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加强文旅市场开拓,积极组织普陀文旅企业参加省市区组织的各类文旅博会、展会等市场宣传推广活动等,免去其展位、交通、食宿等费用。开通东极至沈家湾、普陀山至葫芦岛等旅游航线,提升旅游客运服务水平,增加营运班次,全力保障海岛旅游复苏发展。
(三十三)减轻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资金压力。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绿色低碳建筑、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科技创新等。对2022年年底前竣工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物业保修金缴交困难的,可通过银行保函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形式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对2022年年底前竣工,且竣工时销售率低于50%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可按销售进度缴纳已售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
二、金融支持措施(7项)
三、扩投资措施(6项)
五、扶持困难行业发展措施(5项)
四、促消费措施(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