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晓 通讯员 盛琳杰)近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毒品贩卖案件,以案为戒敲响警钟。
2020年5月16日15时许,吸毒人员任某经被告人张某介绍,向李某(已判决)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以人民币16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一只。当日16时许,张某与任某乘坐任某朋友的车一同自普陀区出发前往定海区购买毒品。3人到达交易地点后,因任某微信支付功能出现问题,由朋友先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给张某用于支付毒资。尔后,由张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李某人民币1500元,任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给李某人民币100元,购得甲基苯丙胺一包(不满十克)。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接到某吸毒人员欲购买一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电话,遂联系上家(具体身份不详),商定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甲基苯丙胺,后该吸毒人员将人民币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并根据李某的通知从本区某处取得该只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两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年来,我区通过进校园、上船头、下村头等方式,提升禁毒宣传质效,营造全民禁毒氛围。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去年打造“云上”禁毒教育基地,实现足不出户就能让毒品预防宣传走进千万家。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我区涉毒品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此次公开宣判,有力彰显了区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力度,有助于在社会面营造良好的禁毒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