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产品责任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203条。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根据法条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人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很显然二者并非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一承担责任。

在此基础上,产品责任的承担是内外有别的。首先,生产者、销售者对外(面对受害人)都承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责任,此时的生产者、销售者即使举证自已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责任。而在对内确定最终责任由谁承担时,其责任划分遵循的基本规则为: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具体而言:

(1)如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2)如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的其他相关法条中还规定了第三人责任,如果产品缺陷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造成的,则生产者、销售者并不因此而免责,其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再向上述第三人追偿。

(由晓普整理)

2022-06-17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40425.html 1 3 产品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