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192条。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个人用工责任的适用领域是个人劳务关系,主要存在类型如个体户与帮手;私人家庭与保姆、小时工之间的的劳动关系。法律对个人用工责任规定了三种情形:
1、情形一:提供劳务方致人损害的。
此时的责任人为接受劳务方,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即在此情形下,接受劳务方不论是否存在故意或是过失都必须承担因提供劳务方致人损害产生的责任。接受劳务方作出赔偿后可向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反之如果提供劳务方对侵权行为只存在一般过失或不存在故意、过失的话,则接受劳务方无追偿权。
2、情形二:提供劳务方工作时受损害的。
由提供与接受劳务的双方按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比如保姆在做饭时切伤自己,此时由主人、保姆按照过错分担。
3、情形三:提供劳务方受第三人侵害的。
此时在第三人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提供劳务方可选择第三人赔偿或由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劳务方提供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如保姆在外出买菜时被车辆撞伤的情况即适用此种规则。
(由晓普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