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22条。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依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根据法条内容,我们可知不当得利的的构成应有以下四个要件:
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
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
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4.无法律上原因。
正是由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其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