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每周一典

善意取得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311条。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的“善意”指的是受让人受让时的主观状态,即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受让人对其不知情无重大过失。具体判断交易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则需要综合考虑交易的对象、场所时间等因素。构成要件中所要求的“合理的价格”,通常不得低于标的物市场价的70%。

受让人善意取得并不代表着原所有权人必须白白承受损失,其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且并非所有标的物都适用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埋藏物、货币及包括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在内的禁止流通物都无法被善意取得。

(由晓普整理)

2022-04-24 每周一典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24710.html 1 3 善意取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