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33条。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的一种情形,该情形通常被称作情势变更,有时也写作情事变更。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
适用情势变更相关规定首先要满足的前提是发生了情势变更的事实,该事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导致情势变更的常见事由包括:重大金融危机;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等等。
如前述规定,情势变更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之间的区别也是我们理解533条的关键点之一。通常来说,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别至少有三点:
(1)可预见性不同。商业风险是在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可以也应该为缔约双方当事人所预见到的,而情势变更中的情势,恰恰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2)性质不同。情势变更,被前述规定定性为“合同成立以后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商业风险,一般理解为合同订立的基础或者环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此种变化难上升到“重大变化”的程度。
(3)引起的后果严重程度。商业风险发生后,往往也会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所失衡,但该利益失衡在程度上是可以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情势变更,所引起的后果则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可见,二者引起的后果在程度上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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