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为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497条。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以及全部由格式条款构成的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然而,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为社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同时,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一方面,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提前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提供者可以不与对方协商就在合同中加入有利于己方的内容;另一方面,正如前文中所举的例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往往处于垄断地位,而作为相对人的消费者则缺乏选择的余地,这两点加起来就造成了合同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导致格式合同相对人利益容易受到损害,也就是出现了所谓的“霸王条款”。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消除格式条款的弊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民法典》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首先引用了《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及合同编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因其只是引用其他条文规定且所有类型的合同都必须适用,在这里不做赘述。后续针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特殊规定虽被区分为两种情况,但我们完全可以放在一起分析:其限制的主体都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体现了保护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立法精神;其内容是围绕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展开的。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条款内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而对于相对人一方,条款内容不得加重其责任、限制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掌握《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我们就能更好地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霸王条款”说不!

(由晓普整理)

2022-04-08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219953.html 1 3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