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88条。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要了解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在民事权利中只有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的例如债权),除请求权之外,其他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除去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些特殊诉讼时效,按照期间的长度可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两类:
1、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2、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
前者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比较常见;后者则是为了避免因为权利人不知而导致诉讼时效迟迟不起算这种情况发生而设置的最高期限,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一旦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在期间届满后就会获得抗辩权,也就是说义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多加注意自身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权利,防止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导致自身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行使,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