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60条。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家事代理权的成立条件有三个:(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法律行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或创设夫妻共同债务;(3)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行使法律行为。享有家事代理权的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夫妻共同承受,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060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此条文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为防止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夫妻通过约定对家事代理权限范作出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超出约定限制范围,虽属无权代理,但对善意的相对人成立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夫妻共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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