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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激励型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出台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激励型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以积极财政政策引导激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争优创先,助力浙江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政策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激励型财政转移支付,引导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政策享受范围为激励型转移支付政策的享受范围为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杭州、金义3个片区,具体为杭州市本级、金华本级、舟山市本级、钱塘区、滨江区、萧山区、金东区、义乌市、定海区、普陀区、嵊泗县、岱山县等12个市、县(市、区)。

宁波片区相关激励型财政政策及资金安排,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宁波市决定。

资金分配办法为激励型转移支付资金突出绩效导向,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效、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财政投入状况等因素,设置合理指标权重,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奖励性补助资金后,应结合自身财力,统筹用于支持片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进制度创新和重大项目落实,完成片区年度考核任务。

通过激励型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与撬动作用,助力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将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浙江省建设“重要窗口”的示范区和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自由贸易先行区、数字变革策源地、区域经济增长新增长极。

(来源:浙江自贸微信公众号)

2021-12-21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85767.html 1 3 《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激励型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出台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