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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

每周一典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686条。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显然更为合理。一方面大大降低了保证人的责任承担,由于连带保证人由于没有先诉抗辩权,其责任承担比一般保证要更为严苛,因此不应像以前担保法采取推定的方式。另一方面民法典的这一变化也是对民法过度商事化的积极回应。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仍没有区分民商事保证合同而差异规范,但体现了立法者对保证合同民商性质的关注和判断。鉴于目前法律提示一般保证为原则,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晓普整理)

2021-11-19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76508.html 1 3 保证方式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