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397条。
《民法典》第39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两个经常听到的说法,这是“房地一体”原则在实务中体现,其含义为: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物权不能分割开来、分别处置。转让地上房产的,其对应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而本条法条,则是“房地一体”原则在抵押中的体现。但是,本条应与第417条联系阅读。《民法典》第417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这说明,抵押财产的范围,需要根据抵押权设定时,抵押财产的实际状况进行确定。这一点,需要注意。
(由晓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