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四版

因自身原因无法任职

职业推荐服务费该不该付

【基本案情】

舟山某海员管理公司与孙某某于去年4月26日签订《职业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舟山某海员管理公司为孙某某推荐相关工作,孙某某需向舟山某海员管理公司支付职业推荐服务费1.2万元。

合同签订后,舟山某海员管理公司积极促成用人单位聘用孙某某。经促成,孙某某被船东张某某的远洋船聘用,职位为轮机长,待遇为年薪30万元。后因个人原因,孙某某反悔不去该船工作,也不支付相关钱款。

去年6月12日,舟山某海员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依协议约定,孙某某仍需支付全部职业推荐服务费,请求判令孙某某支付职业推荐服务费1.2万元及违约金。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孙某某通过原告舟山某海员管理公司介绍,至案外人船东张某某的远洋渔船做船员工作,原告与被告成立居间合同关系,有职业服务协议书、船员介绍协议书以及原告陈述为凭,依法应予认定。

原告舟山某海员管理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被告孙某某到案外人的远洋渔船上担任一级轮机长,后非因船东方原因,被告孙某某自身决定放弃该工作,应视为原告舟山某海员管理公司完成推荐工作,被告应按约支付职业推荐服务费,被告孙某某未支付职业推荐服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法院认定,原告可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成立。至于合同生效与否则在所不问;二是合同成立是居间人促成。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必须与居间人的居间介绍有因果关系,即居间人的居间活动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难度、加快进度等。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舟山某海员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船东张某某签订《船员介绍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协商确认由齐某某向张某某介绍远洋渔业船员叁名,名单:(一级轮机长)孙某某、(一级大管轮)纪某、(一级大付)杨某某”,孙某某即本案被告。综上所述,海员若经居间人介绍被船东聘用,非因船东方原因未上船出海工作,仍需承担居间人的职业推荐服务费。

【案例评析】

【法院裁判】

2021-10-28 因自身原因无法任职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69557.html 1 3 职业推荐服务费该不该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