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525条。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所负的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则只能按照债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也不存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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