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二版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为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063条。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这些财产确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更可接受;最后一项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

(由晓普整理)

2021-09-30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61150.html 1 3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