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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品包装上引用《中华药典》内容,职业打假人状告欺诈

法院裁定:不支持十倍赔偿主张

陈某某于2016年在舟山某超市购买了由上海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内装多种中药材的浸酒料11包,支出货款968元。该商品塑料袋外包装上印有摘自《中国药典》对相关中药材的功效说明,包装内用透明粘性胶带捆绑中药材。

之后,陈某某又陆续在其他地区某超市购买了同种类浸酒料若干。陈某某认为上述浸酒料包装上宣传有治疗、预防疾病功能,包装内捆绑药材的胶带没有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及检测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舟山某超市退还货款968元,上海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十倍货款赔偿金96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产品包装袋上印刷《中国药典》对中药材功效的说明不存在虚假内容,该行为未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一般的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本身安全。产品包装上单纯引用药学典籍关于各类常见中药材的功效说明,通常不会误导普通人对常见中药材的认知。

陈某某系职业打假人,其不仅对商品的类似标签瑕疵具有远高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而且其多次购买案涉同类产品后进行投诉或起诉的行为,本身表明其已注意到了案涉商品标签内容可能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因此,案涉商品标签标明的中药材功效说明不足以对陈某某造成误导。陈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以及存在其因该产品受到损害的事实,且案涉产品作为食品,陈某某已购买多年,客观上也已无退货必要。因此,法院认定陈某某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标准是两个概念。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标准则是法律规定需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不得含有毒有害成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对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等内容。食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包括: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因该食品受到了损害;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生产者免予承担加倍赔偿责任。

较之普通商品,食品和药品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法规也对商家标识、宣传食品、药品等行为有更加严格的规定。本案中,在非医药渠道销售的中药材属初级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范畴,其在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包装管理等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该类产品包装上印制中药学典籍对相应中药材功效介绍的内容,不会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也不足以误导具有职业打假人身份的消费者对常见中药材的认知,不符合商家承担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这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要件。

“职业打假人”通常通过购买问题产品后诉至法院进行索赔,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他们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其在该案中属于消费者。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2021-09-23 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品包装上引用《中华药典》内容,职业打假人状告欺诈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58513.html 1 3 法院裁定:不支持十倍赔偿主张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