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三版

搭乘超载拖拉机坠落受伤,谁之过?

李某、陈某为刘某雇佣的小工,刘某委托王某驾驶其变形拖拉机,将工具运往工地,并安排李某和陈某搭乘拖拉机前往工地。该拖拉机驾驶室内核载人数为2人,但驾驶室内实际乘坐了王某、李某和陈某。车子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从车内坠落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对上述事故发生情况予以认定,但未认定过错方和责任大小。

李某因本次事故受伤,支付各项损失33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王某共同赔偿其损失3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刘某系雇佣关系,刘某与王某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刘某安排其2名工人免费搭乘王某的车辆,该搭乘行为非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故李某要求王某承担责任的基础非合同法律关系,应为侵权法律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雇主刘某、驾驶员王某和小工李某均明知涉案车辆驾驶室内核载人数为2人,刘某却安排李某和陈某挤着坐车,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王某作为涉案车辆的长期使用人,却同意雇主安排其2名小工的搭乘,故王某对李某的受伤亦存在过错。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在车辆超额载人的情况下,盲目上车,且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从而造成本案损害结果发生,其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刘某、李某、王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刘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60%即19.8万元的责任,王某承担20%即6.6万元的责任,李某自负20%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驾驶室超载发生乘坐人员从行使车辆内坠落受伤的事故纠纷,雇主刘某、司机王某和小工李某均明知涉案车辆驾驶核载人数为2人,却均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从法律上分析,李某的受伤是雇主、司机和自身行为的共同结合造成,3人均有过错,三方应为可以区分责任大小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若无刘某的事先安排行为,李某和陈某与王某素不相识,无法乘坐王某的车,若王某明确拒绝李某和陈某搭乘,或李某明确拒绝刘某的安排,也不会造成李某和陈某因挤着坐车而导致李某从行使的车辆内坠落受伤的后果。因此,只要过错中三方在任何一个环节尽到谨慎义务,均不会导致该事故的发生。

此类超载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大多数人存在事故不会发生的侥幸心理,但是事故一旦发生,各方均将承担巨额损失。无论雇主还是接受免费搭乘的驾驶员抑或是乘坐人本身,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规则,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2021-09-23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58509.html 1 3 搭乘超载拖拉机坠落受伤,谁之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