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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为了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每周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这周,让我们一起来看第1209条。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作一些简要的解析:

本条所涉情形在生活中较常见,人们或因为某种原因将自己所有的车辆租赁或借用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还有一部分是汽车租赁公司作为经营业务将车辆租赁出去。但是如果租赁人或者使用人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的车辆出现故障、瑕疵等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会对第三人(受害人)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害。当然机动车使用人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应承担责任。第一,从危险来源和危险控制来源看,危险源主要产生于驾驶人行为,能够最直接控制机动车只能是驾驶人。第二,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控制机动车的也只能是驾驶人。

机动车所有人虽不是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但是仍然需要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将其所有的车辆移转占有时,机动车所有权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为此,在出借自己的车辆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要注意借车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危险驾车行为,并确保机动车各项指标达到安全标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晓普整理)

2021-08-13 8 8 今日普陀 content_146163.html 1 3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