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来某明确有车辆可供执行,且已经在诉讼中被法院裁定查封,但隐瞒车辆去向,拒不提交,法院无法实际控制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清偿。虽然来某在法院强制措施威慑下,最终主动履行了债务,但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并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法院将该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也对心存侥幸、对抗司法的被执行人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