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刘某某通过朋友认识已有10余年。刘某某从事房屋出租行业,因归还他人借款及支付利息需要,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通过信用卡透支方式,用银行贷款出借给刘某某。刘某某同意支付给王某某高于一般民间借贷利率的利息。
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刘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72567.5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由于双方对利率约定不明,且在借条中也没有约定,又因王某某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借款给刘某某,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对王某某要求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王某某可以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按法律规定请求刘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某借款152854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日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而发生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的,现行我国法律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系王某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刘某某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转贷者为追求高额利息往往放松了对用款人资信的严格审核,一旦出现用款人经营不善无力按期偿还借款,利益链条上的转贷人、银行都将承受损失。高利转贷行为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金融政策,扰乱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有很大的危害,基于此,我国刑法明确将高利转贷的行为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民法亦明确将其规定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王某某从某银行贷款转借给刘某某使用,并约定了借款的利息高于银行利息,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牟利的行为,系高利转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王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 按照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法院一般判决借款人返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有关利息的约定无效,不予支持,但出借人可以主张从其主张权利之日(一般为向法院起诉之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一般按照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